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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将企业“领跑者”标准制度首次纳入法制轨道

摘要:《山东省标准化条例》明确了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制度的地位,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......…

  6月12日上午,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山东省标准化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法规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条例》共6章40条,明确了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制度的地位,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,加大制度创新力度,鼓励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发展,提出标准奖励制度,完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,将“领跑者”标准制度首次纳入法制轨道。

  提出企业联合标准的建设要求。条例规定,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(第十八条第一款),企业联合标准是同行业企业或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,为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,联合制定并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,条例明确鼓励制定企业联合标准,对于相关行业、企业共同推进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,提升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,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提出推进实施“领跑者”标准的管理制度。条例规定,实施企业标准“领跑者”制度,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、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“领跑者”标准(第十八条第三款),重点解决产业转型升级中先进标准的缺失问题,加快建立先进标准的供给机制,以先进标准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。

  引入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。条例规定,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,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,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,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(第十条第三款),依托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,满足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等的发展需要,有利于科技创新技术及时推广应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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